山西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目前,这一新的财政体制已进入正常运转阶段,并收到了预期效果。
财政体制是各级政府间财政管理权限划分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根据山西财政经济运行的特点和承受能力,省委、省政府从2007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规范了省市县财政体制,并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目前,这一新的财政体制已进入正常运转阶段,并收到了预期效果。2007年,全省县级一般预算收入为269.6亿元,占全省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为45.1%,比上年提高了7.1个百分点;2007年全省县级可用财力386.7亿元,比上年增加88.6亿元,增长29.7%,高出全省可用财力增幅1.6个百分点。
财政体制调整的六个方面:
第一,明确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
第二,调整税收共享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向县一级倾斜。一是减少省市县税收收入共享范围。省市县共享税种由原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个税种减少到5个,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下放为市县收入。二是降低省级共享收入分享比例。省级分享比例由原来的35%降低到30%,降低5个百分点。三是规范市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市级分享比例不超过15%,县级分享比例不低于55%。市与市辖区的分享比例由市按照充实和增强区级财政实力的原则确定。
第三,建立财政增收返还机制,调动县(市、区)增收积极性。为促进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对在战争年代为革命做出重要贡献,目前仍然比较贫困的山区(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县59个县)的五个共享税种收入每年超过省政府确定的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部分,省、市分享部分返还给县50%;对其他县,省、市分享部分返还给县30%。
第四,按属地原则合理划分各级税收收入。各项税收收入(含新办企业税收收入),一律按属地原则划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县级市、县,不含区)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第五,建立省对市级一般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运行比较困难的市级,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保障市级政权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财力需要。同时对市本级人均财力高于全省市级人均财力的,要求市级财政按超出全省平均财力数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对所属困难县的定额财力补助。
第六,对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我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行的是补助资金管理型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五到县两不变”。
“五到县”:一是预算编制直接到县。二是体制核定直接到县。三是预算下达直接到县。四是资金调度直接到县。五是财政决算直接批复到县。“两不变”:一是市对省直管县财政支持责任不变。二是其他财政管理工作不变。
推动三级财政全面和谐发展
继续实施奖励激励机制,提高县乡自我发展平衡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县级财政自我发展的能力,我省在继续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建立了对县级平衡和消化赤字等奖励政策。一是平衡奖,以2001年为基期年,连续三年收支平衡、无累计赤字的县,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财政平衡奖励100万元。已享受平衡奖的县,再次享受平衡奖从已享受平衡奖的次年重新考核。二是消化赤字奖,以2002年市县上报决算反映的64个赤字县为考核对象,凡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能消化以前年度赤字的县,省财政按消化赤字额的50%给予奖励。三是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在省对县级一般转移支付计算中,对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实行“减人不减转移支付,增人不增转移支付”的原则,鼓励县级控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开展“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根据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和财政部的要求,2006年我省在16个试点县开展了“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保持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经费上划、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其中我省不同于其他省的特点是“经费上划”,即乡镇财政所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上划县财政局管理。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任免、变动、调整、考核由县财政局进行。乡镇财政所在履行为乡镇服务职能的同时,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办理和监督乡镇的收支行为,从而在组织机构上保障了改革的顺利推进。
经过一年多的改革,试点县的乡镇预算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乡镇支出行为得到了规范,乡镇债务也得到了有效遏止。为进一步深化这项改革,继续摸索经验和积累改革经验,2007年我省在上年16个试点县的基础上,选择了52个县进行试点(其中省直管县全部纳入),从而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县达到68个,占到全省总县数的50%以上。
(作者系:山西省财政厅厅长)